第1095章(1 / 2)
“在晋城估计是不太可能了,晋城的人现在哪个不认识up?”
“强烈建议up来我这里,我们这里就是典型的不收钱不办事,素材一大把。”
“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?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?”
“……”
聊着聊着。
网友们又开始自报家门,出谋献策。
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。
多为“和谐社会”做贡献。
毕竟……
秦牧对晋城的贡献,所有人都有目共睹。
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。
……
晋城。
养老院。
张清源、李卫国、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,一丝不苟的听着秦牧的答辩。
在他们的旁边……
学的最好的万中元偶尔给他们解释一下场上的局势。
当然。
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,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,他都会选择找度娘搜一搜。
“事实职权……法定职权,还有这么一说。”
听着秦牧提出的这个答辩方向,万中元愣了一下。
连忙拿起手机。
搜索了一遍。
才搞明白秦牧所说。
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,只要谋取了利益,便属于犯罪。
如果行使的是事实职权,则需要谋取不当利益,才构成犯罪。
谋取正当利益,是不会构成犯罪的。
比如说。
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索要10万元,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。
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施压,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,便不属于任何犯罪。
同理。
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,将赵六抓进局子里,要求他归还欠他的10万元,同样会构成犯罪。
“这么复杂?”
张清源听后,懵逼的眨了眨眼睛。
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。
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。
“那意思是……小秦这次又赢了?”
旁边几个老人见状,忍不住追问了起来。
“应该……或许能赢。”
万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,幽幽说道。
目前来看。
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,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。
但……
是否晋级第三轮,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。
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,还真不一定能晋级。
……
魔都。
模拟法庭里。
“审判长,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,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。”
“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。”
“这里是张三的口供,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,请其帮忙疏通关系,拿下工程款,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。”
“这里是李四的口供,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,借此施压……”
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。
并且强调道:“我方认为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,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,更是性质恶劣。”
“其中,王五收钱办事,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,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,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。”
“因此……”
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。
对着秦牧疯狂炮轰。
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,那就是法益。
众所周知。
法律之所以制定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,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。
刑法同样如此。
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。
就拿受贿罪而言,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,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。
而王五的行为……
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,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,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。
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。
而在刑法中。
有个著名的理论,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。
如果损害了法益,便可以以此入罪。
王五的行为,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。
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
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……
便可以将其入罪。
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。
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。
“王五的行为,给国家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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